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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案 叶; 我是中牟县的,我是2003年11月29号与邱学中合租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每人交租车押金3000元,租期一年。当时车主为了便于管理与我签了

叶; 我是中牟县的,我是2003年11月29号与邱学中合租中牟县雁鸣湖出租车,每人交租车押金3000元,租期一年。当时车主为了便于管理与我签了一份合同,给我出了一份6000元租车押金条一张,然后我有给邱学中出了一个3000元租车押金条。邱于2004年4月底无故停租,当时我让他找车主要押金,因为他的租车押金是交给车主的。但是他今年3月份起诉让我退还押金。他出具了我当时给他出具的押金条,还有他让车主给他出具的证明,证明车是我一个人租的,邱的押金也是交给我的。[押金条是我出具的,但是车主出具的证明不是事实]经审理法院判我败诉,我想咨询下,我现在能找到我当时交的不是6000元,我给邱打押金条的时候邱一开这部车,而且这部车的正驾是邱,不是我。我还可以上诉吗,我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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