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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王某与坼迁单位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有这样一条约定:对xxxx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与产权过户手续。

王某于几年前售出一套折迁安置房,房款已付清,房屋已交付,但**时只有一份王某与拆迁单位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书”能证明该出售的房屋属王某所有,(此时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 而在能办理初始登记前王某夫妻二人已死亡,从而导致买方办不到房屋产权证。现买方将王某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是:1、判令确认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继承人履行合同后续义务,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 注:要点说明:一、王某与坼迁单位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书”有这样一条约定:协议仅供临时管业和办理房屋产权使用,不得用于房产市场交易。二、王某生前已向买方办理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大意是:由xxx(买方)对xxxx房屋办理产权登记与产权过户手续。 值得探讨的问题是:1、王某的继承人能否以安置协议中第七条的约定作为合同无效的主要抗辩理由?2、现王某已经死亡,继承人是否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合同中无约定)?3、此时根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目前继承人是否已取得继承权和物权了?4、随着王某的死亡,而此时买方与王某的合同关系是否已转化为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了?5、王某的继承人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话,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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