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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杂物间拆迁补偿政策咨询。[福州]

我现有一套房改房1979竣工,1980年分配给与我职工居住,同时在院内空地上分到单位搭盖的一间杂物间。该套房屋1996年通过房改,我已购买。有产权证和土地证杂物间因无产权。杂物间至今无法办理产权证,但一直由本人使用至今。       根据城市房屋管理办法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原则       请问这个由单位出资搭盖在业主土地使用权上的杂物间遇到拆迁时业主是否可按1984年前无产权杂物间的50%得到补偿。请拆迁主管单位市房管局给予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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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你好,依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榕政办[2014]160号)第五条规定,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安置。确系1984年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单位放弃给职工后可按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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