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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付了定金的,没货了,算违约么?

3天前在银泰预定了一件衣服原价是1000左右吧,有打折,然后付了100元的定金,店家给了我一张100元定金的便条(但是上面没有写提货日期,只有付定金的日期)。然后今天去拿货的时候(因为今天是银泰店庆可以开始提货的日子),店员说衣服没货,你过几天再来看看有没有货吧。我怒了,因为预定的那天,我试穿了衣服的,货是有的,然后今天拿居然说没货,这不是坑我么???我想问问各位大大们,这算违约么???我也不是说想要他们赔偿什么的,如果是违约,我想拿这个吓唬他们,让他们赶紧拿货,不然我怕一天又一天让我等定金的便条上只有,定金100元+付定金的日期+他们的店名+我的签名但是我媳妇说,便条上又没定下来几号可以让我拿货,这样算不上违约=。=,然后我就蒙了。请问,有啥具体条款么???说简单点就是定了货,付了定金,但是没有定具体日期。因为银泰店庆就是这一周,到11月25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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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付定金,如果不能在约定时交货的,算违约。一、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做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二、《合同法》具体法律条款:1、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3、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注: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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