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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交2个月物业管理费,是否有权拒交这两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有什么法律依据支持?

房屋因甲方装修维修问题延迟2个月交房,但未超出合同规定日期,但甲方要求按他们提出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说是房子当时是满足交房要求,需补交2个月物业管理费,但业主是现在才正式收房拿到钥匙,业主是否有权拒交这两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有什么法律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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