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逼签的情况下签的房产协议书有效吗?
事情是这样的: 03年的时候,我就职的公司借了约6.3万元给我购房子,我将此笔款全部用于首期付款用。(在我出钱购买此套房之前,家里是没有房产的)。 由于家里有两个弟弟,我妈妈怕房产证上一旦写了我的名字,会不让他们住,非要我在房产证上加上两个弟弟的名字,但我的公司认为,钱只是借给我个人,房产证上面只能有我的名字。于是我妈妈就一直哭闹,甚至几次出手打我在无休止的哭闹底下,又在亲戚的夹功下,及我也不想失去这个大好机会的情况下,我只有同意了他们的意见,就是:房产证写我的名字,但私底下写一份协议,注明此屋为三姐弟共有,并由三姐弟共同供楼。 这套是花了十五万多元买的。房屋做了按揭,贷款二十年,每个月约供700元。首期的款项全部是由我在公司借来的6.3万元支付,两个弟弟及妈妈没出一分钱。我供了三年楼款,06年6月才开始由两个弟弟接手供楼。 我想问的是:1、如果我想卖出这套房子用来归还最初公司向公司借的6.3万元,我可以拿回卖房所得的全部款项吗?当然,也由我归还银行的贷款及返还这一年多以来两个弟弟所支付的供楼款。 2、或者有无有其它的更好建议?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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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效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强迫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一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二是损害了非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我国《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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