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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4月份与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构成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

本人4月份与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是卖方,因种种原因,双方约定明年2月再交房。已收取13房款,还未办理任何审税及过户手续。合同约定如违约需赔偿20%房价款的违约金,现因种种原因我90岁的老母亲不同意出售,而且我是93年的动迁房,96年花费1万多元买下产权,根据规定,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需要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出售,而我母亲并未签字,因此这是不是构成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需要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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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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