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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署日期为2018.[郑州]

我与甲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署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生效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租赁时间为5年整。但是由于开发商推迟交付时间,于2018年10月15日才交付房屋,但是甲方要求我仍然支付8月15日到10月15日两个月的房租。共计人民币一万3千元。但是在合同中,明确写明甲方在合同生效后逾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选择起租日期顺延,或者赔偿每日租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但甲方拒不承担,而且要求我支付房租。请问这个事情我该怎么做,责任在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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