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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埋深一般是怎么规定的?计算规则怎样?

基础埋深一般是怎么规定的?计算规则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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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埋置深度一般来说,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及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基础应尽量浅埋。可根据以下条件选择:一、浅基础应考虑以下条件1、工程地质条件:(1)在地基受力层范围内,自上而下都是良好土层,这时基础埋深应由其他条件和最小埋深确定;(2)自上而下都是软土层时,对于轻型建筑仍可按(1)处理,如果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变形不能满足要求则应考虑连续基础、人工基础或深基础;(3)上部为软弱土下部位良好土层时,软土厚度小于2M时用下部良好土层作为持力层,软土较厚时按(2)处理;(4)上部为良好土层下部位软弱土层时,地表存在的一层2-3m的所谓硬壳层,对于中小型建筑物和6层一下的住宅宜选择硬壳层作为持力层,基础尽量浅埋即采用宽基浅埋。2、水文地质条件:基础应尽量埋置于地下水位以上,以避免地下水对基坑开挖、基础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影响,对于底面低于地下水位或具有侵蚀性的地下水的基础,应考虑抗侵蚀水泥品种和相应措施(可参考勘察报告)。3、地基冻融条件:不冻胀土的基础埋深可不考虑冻结深度,基础埋置于冻胀土层中的基础,最小埋深dmin可按下式确定:dmin=zd-hmax,zd和hmax可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确定,对于冻胀、强冻胀等地基上的基础应考虑相应的防冻措施。4、场地环境条件:基础应埋置在地表之下,深度不小于0.5m(岩石地基除外),基础顶面一般不低于设计地面0.1m。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置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原有建筑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分段施工,设临时加固支撑,打板桩,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措施,或加固原有建筑物基础。在基础范围内有管道、沟等地下设施时,基础地面一般应低于这些设施的底面,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在河流、湖泊等水体旁的建筑基础,其基础地面应位于冲刷线之下。二、深基础(桩基):考虑承载力、沉降、稳定性,桩深度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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