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个关于买房的合同案,开发商要求房款价的20%作为违约金,请问有法律依据嘛
你好,想咨询一个关于买房的合同案,因为购买方信用问题,导致贷款没办下来不能继续购房,现因不能全额付清房款,只能退房,开发商要求房款价的20%作为违约金,请问有法律依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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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讲,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退房的问题属于合同解除行为。也就是说,原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购房者把房子退回开发商,开发商把购房款退回购房者。因此,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能不能退房,这要看法律对合同解除权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开发商违约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和购房者协商后都同意退房;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规定了退房的条件,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符合该条件; 3、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