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法规条款
全部1个回答
-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第十一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
相关问题
-
【金地自在城商业二期】 金地自在城二期土地使用权从哪一年开始算?
答: 您好 土地使用权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算起!!
-
【正桂名庭】可以过户吗,有土地使用权吗,有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吗
答: 你好!您现在买到合适的房子了吗?今年商贷阶段性下调3.7,月供大大减少,有兴趣了解更多可以点我了解哦,谢谢
-
【保利爱尚里公寓】 40年商业公寓,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还需要补交费用吗
答: 您好!40年的产权到期后是需要补交一笔税费后就可以续费的,目前政策是这样,续费的费用不高
-
【西城西苑】西城西苑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答: 具体可以上网查询,希望可以帮到你
-
【碧水雅苑B1区】 有无土地使用权证?
答: 所有的土地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的话,咱们买房子会有房产证
-
【金鹰花园】 金鹰花园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答: 产权可以续,只是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子还是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