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到新的住址,新的房产证上还是奶奶的名字。做了“遗赠”的公证,不需要你父亲出面。
爷爷去世后,奶奶单位分了一套住房。后来奶奶用她自己和爷爷两人的工龄买下了这套住房,房产证上是奶奶的名字。5年前这套住房被国家征用,被拆迁到新的住址,新的房产证上还是奶奶的名字。我从小随爷爷奶奶生活。前年奶奶想把房产给我,做了“遗赠”的公证,并在公证书上强调这套房产归我一个人所有。当时公证员对我说:虽然奶奶买房用了爷爷的工龄,但搬了一次家这套房就属于奶奶个人财产了,她想给谁就给谁,等奶奶去世后你直接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就行,不需要你父亲出面。可是现在有人说我父亲必须出面表示放弃才行。请告诉我哪个说法是对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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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