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买房 > 北京买房风险 > 后来由于结婚后,老大和老二拥有老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我和老二能和老三打官司吗

后来由于结婚后,老大和老二拥有老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我和老二能和老三打官司吗

我原本弟兄三人,我是老大,后来由于结婚后,家里的住房紧张,我和老二先后,搬出老房子,另立门户,把老房子留给了老三,期间,我们写了协议,老宅基地总共有房屋九间,每人三间,老三给老大和老二每人给了3500元房款,但今后若有拆迁,老宅基地,任拥有三间房屋土地面积使用权,今年恰逢搬迁,老三不承认,老大和老二拥有老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请问,我和老二能和老三打官司吗

全部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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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不建议打官司,尽量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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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 热心网友

    主要看是不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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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泪****6 热心网友

    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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