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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出售有哪些规定?需缴纳哪些规费——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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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8 热心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的南京市民,可以上市出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后,买卖的价差收益将由政府收取50%,作为南京市保障住房的建设资金。如果未满5年要转让的,则由政府按原价收回。目前经济适用房满5年上市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不限购”的购房者。不过,房主在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居民时,他的售房收益不用上交;只有在出售给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居民时,才要上交价差收益,此后该房源就不再是经济适用房,而成普通商品房。购买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各类税费按照普通商品房标准缴纳。普通商品房买卖所需交纳的各种税费:卖方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额的1%或差额的20%,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所的可免征;普通住宅营业税为全额的5.6%,5年以上(含5年)免征;过户费3元平方米。买方需缴纳契税90平方米以下1%,90-144平米为1.5%、144平米以上以及二套以上房源均为3%;过户费3元平方米。此外还需缴纳110元左右房屋产权登记费和20元土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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