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两年半前共同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房产主管部门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将房产证登记为共有房屋,甲之所以让乙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
甲乙为朋友关系,于两年半前共同与一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前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甲乙共同使用。半年前开发商向甲乙发放了房产证后,乙即在不告知甲任何信息的情况下离甲外出,甲至今仍联系不上乙。 此外,支付购房款的首付款全部由甲支付。银行按揭合同约定的还款人为甲,甲亦一直每月支付按揭款。即房产主管部门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将房产证登记为共有房屋,但购买房屋及装修房屋的义务均由甲独立承担。 甲之所以让乙共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基于甲在支付首付款碰到经济困难时向乙的另一好友借了两万元,乙要求共同签字。 在购买至取得、装修该商品房至今,甲独立承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按揭合同的义务,乙只享受权利(成为经过法定登记的共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甲能否主张撤销乙的共有权,将共有权证变更为甲单独持有的产权证,或者其他方法,以确认、保护甲的实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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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的情形 1.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我们在选房、签订合同时,正是对房子的面积和质量确定下来,而实践中,譬如承重墙、梁开裂;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水;墙面不垂直;大面积的空鼓等情况出现,这实际上开发商违约的表现。 实践中,针对房屋质量的问题,具体可以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有质量保修的责任。 二是严重的房屋质量问题,譬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房人可主张退房和赔偿损失。 2.房产证逾期未办下来的 逾期办证的,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逾期办证超过一定期限,买房人可以主张退房,如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可以按实际损失来主张。 3.如宣传与实际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价格、面积、户型、装修标准、小区绿化、物业管理、周边配套等与实际不符。 这种情况也常见,很多人以为是虚假宣传,见怪不怪,实际上是开发商违约! 4.不合理收费 出现了合同约定以外,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譬如手续费;面积补差款;产权代办费;产权证分户图表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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