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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4月工作时间没满一周。请问这样的处罚合法吗?不准用工资抵扣必须交现金是为了走法律漏洞吗?

我是2014年4月26号进的公司,至今将满2个月,公司每个月20号发放工资,由于我4月工作时间没满一周。所以要等到6月20号领工资。今天是6月23号,至今我一分钱工资没领过。期间在6月5号,公司以未完成所谓的目标产值为由强制性处罚了我在内的5名员工各2000元的罚款,现金上交。今天是6月23号,公司又以上周任务目标未完成为由处罚我在内的10名员工各1000元。请问这样的处罚合法吗?不准用工资抵扣必须交现金是为了走法律漏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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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3、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4、罚款涉及到行政处罚权,属于公权力,企业不具备这个权力,故不能对员工罚款。除非因为员工的过失而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且受到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可以要求员工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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