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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开发商这样收费合理吗注:并没有注意到开发商在一处括号里注明营业税和配套设施费除外,事先厂里和开发商并没有和我们提起

你好,我是辽宁省朝阳市的朋友,我于2010年在朝阳团购了一处商品房,是单位出面和开发商协议的,当时签合同的价格是2120平方米,现在房子要进户了,开发商让我们交营业税和配套设施费(上、下水管线,电,供暖等)费用,想问一下开发商这样收费合理吗注:我们当时抓完房号,在会场就和开发商签字了合同,并没有注意到开发商在一处括号里注明营业税和配套设施费除外,事先厂里和开发商并没有和我们提起,直到现在入住时才说有这些费用,我们也才发现这行字。真是糊涂,让开发商穿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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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能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明知自己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却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者房屋销售合同的,其行为属于欺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话,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开发商不仅需要退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而且还要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欺诈的情况下,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额外支付与已付房款等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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