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请问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万分之五来履行吗?
你好!我于20085月购买了相城区凯翔国际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08年10月30日交房,如果延期,3个月内按照万分之三每天的违约金赔偿,3个月后按照万分之五赔偿。开发商从10月30日开始一再延误交房日期,到8月10日开始,开发商在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情况下,让业主去收房,并且提出,赔偿金按照万分之一来进行。请问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的万分之五来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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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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