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女方在2010年隐瞒我爸在外面倒卖经济适用房被判刑1年,请问这样的房产交易是否合法?我们是否还有机会申诉拿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部分吗?
我爸是二婚,因为女方在2010年隐瞒我爸在外面倒卖经济适用房被判刑1年,刑期是2011年5月到2012年5月。在2012年1月我爸向法院申请离婚,同时申请分割在婚姻期间的两套房产,一审没有批准。当我爸8月再诉的时候,我们发现女方在7月份已经把两套房产卖掉房产已经过户,但是土地证还没办下来,其中有一套是过户到他弟的名下。这两套房产是婚姻期间财产,但是房产证只写了女方的名字,房产的买卖我爸好不知情,请问这样的房产交易是否合法?可否向房产局申请合同交易无效?我们是否还有机会申诉拿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部分吗?继续下来这样的财产官司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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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从本条看《婚姻法》在处理上适用以下原则: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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