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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2006年3月15日签订《**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尾款一万元在交房当日买家付给卖方。故双方对房屋尾款又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买卖双方2006年3月15日签订《**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尾款一万元在交房当日买家付给卖方。2006年5月1日,双方按协议交房,因卖方有户口未迁出(合同未约定),故双方对房屋尾款又另行签订协议约定,卖方必须于2007年7月1日前将户口迁出,买方在卖方户口迁出时将尾款一万元付给卖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日)。2007年6月,卖方将户口迁出,即书面通知买方付尾款(电话不接),但买方拒付(未给任何理由、未作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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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热心网友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2、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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