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中旬我村实施城中村改造,2010年7月6日我家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大队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协议于2010年8月6日签订
2010年6月中旬我村实施城中村改造,2010年7月6日我家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我婆婆于2010年7月17日去逝,大队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协议于2010年8月6日签订,按人头把补偿费分配给大家,我婆婆的户口并未注销,她应该分得补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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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你好,这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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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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