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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签合同在其他约定栏注明了“楼价余款在国土证递件后108天收齐”,我向中介提出通知买方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中介的说法合理吗?

律师:您好,我是房屋卖方,买方是按揭付款的。当时签合同在其他约定栏注明了“楼价余款在国土证递件后108天收齐”,现在已经超过40日了,预计可能还要过19天才能收齐余款。原因是中介借口原来的贷款银行没有了贷款额度,中途更换了贷款银行需要重新办理手续。我向中介提出通知买方依照合同支付违约金,但中介反对,原因是:1、在办理过户时我拖延了两个星期交证件。2、合同中有注明“如因房管或银行等合同三方以外原因导致交易延迟,则交易时间相应顺延”。所以我不能要求违约金。请问,中介的说法合理吗?热切盼望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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