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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是规定中说的这批准不知道

我爸在1999年把农村一处房屋卖给一位户口在上海市区的居名,,现在房子要拆迁,对方请了律师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归他们所有的,因购买合同上有当地镇法律服务所的章,但也不是区级以上的部分盖的章,当时还交给了了这服务所500元作为公正费,土地证当时一起随房子卖给了对方,他门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但上面名字还是父亲的,因为这个是每法变更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区分不同情况: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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