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二和老四各拿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各自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签定拆迁补偿款。
父母生前租住一套公房,后育有三子二女。父母均过世后由老三、老四与她丈夫和女儿租住其内。不久因老五离婚原因迁回原住房。后因老三身体原因搬离公房,由老二代为照顾。老大和老二因在外都有房产所以不住在公房内。在此之间相安无事。直到去年(2010年)惠山古镇改造,面临搬迁。老二和老四各拿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以承租人的身份,各自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签定拆迁补偿款。现在住在公房内的老五该如何维权。走法律途径有无出路。请大状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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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不是拆迁许可的当事人,并不意味着他在拆迁中就不享有任何权利。房屋承租人有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有就补偿安置申请裁决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对行政裁决起诉。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许可的当事人包括拆迁人,也就是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被拆迁人,也就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房屋承租人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承租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房屋承租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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