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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2年了,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我们各怀孕7个月和8个月。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2年了,从2010年8月-2011年12月31日在其商管公司做招商经理一职,2012年1月1日因房产公司把其商管公司转包出去,重新给我签合同把档案都转到房产公司,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现在我们部门有2名孕妇,我们各怀孕7个月和8个月。现公司以重组为名,要求我们先离职再调到其商管公司去。这样合理吗?我们想至少休完产假重新上班再协商。现在我们不愿意离职再重新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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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7 热心网友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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