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网 > 深圳房产问答 > 深圳贷款 > 深圳交易流程 > 并在收条上注明如在2005614日不能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这3000元不能退还给我(在这张收条上没有我认可的签字)我到2005614日我没有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这3000元是否可以退还给我?

并在收条上注明如在2005614日不能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这3000元不能退还给我(在这张收条上没有我认可的签字)我到2005614日我没有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这3000元是否可以退还给我?

事情经过是这样,本人看中了一套房子,于2005610日并把定金3000元人民币交给了房主,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并在收条上注明如在2005614日不能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视我违约,这3000元不能退还给我(在这张收条上没有我认可的签字).后来因贷款的问题,我到2005614日我没有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这3000元是否可以退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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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解答如下:如果仅仅是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如果《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房产买卖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有: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则可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选择定金罚则,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可选择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按房屋上涨的差额赔偿你的损失。不过,大多数《购房意向书》都不全部具备上述条款,因此,不能视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只能通过定金罚则来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以上可参照关于韶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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