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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也就一直没再继续交物业管理费.只到2008年5月27日这天晚收到物业管理公司委托的律师函,那就是物业管理公司过了2年后来催交,另我的被偷的车子怎么向物业公司索赔.

事发时间: 2008年05月27日 事发地点: 事发经过: 2005年9月我在我居住的楼层内丢失了一摩托车,找小区物业,他们不理,丢失车子当月我还有交物业管理费的.我于2005年10月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每月71元),物业公司也来追交过,但我同他们说车子丢了怎么赔,他们就不理了,所以我也就一直没再继续交物业管理费.只到2008年5月27日这天晚收到物业管理公司委托的律师函,大意就是催交物业管理费. 要不就后果自负. 1)我现在想问问律师,这个费我要怎么交,我听人说经济类的纠纷追溯期是2年,那就是物业管理公司过了2年后来催交,是不是过期作废了,要交也就是从2年后开始交. 2)另我的被偷的车子怎么向物业公司索赔. 3)我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业主的车子在车库外丢失责任谁负.而且物业公司说的有24小时值班,其实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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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直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履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一个小区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减少。虽然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在小区内居住,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已经展开,并未因此而减少工作量和费用支出。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合同履行义务,业主们同样也应依据合同履行支付管理费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因此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从办理入住手续之后就应如期交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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