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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是怎样权属转移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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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办理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5.卖方婚姻状况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房屋登记簿、档案未记载共有情况的需提供);6.完税证明(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注:买方为被拆迁户的提供拆迁协议(核实原件留存复印件);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拍卖成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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