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士在京购房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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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2月24日,北京出台的京版“国十一条”中,已经明确要求针对境外人士在京购房,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权属管理部门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须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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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在今年2月24日,北京出台的京版“国十一条”中,已经明确要求针对境外人士在京购房,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权属管理部门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须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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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没有太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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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在今年2月24日,北京出台的京版“国十一条”中,已经明确要求针对境外人士在京购房,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京建交〔2007〕103号)。该《通知》明确要求,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购买一套住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权属管理部门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须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转让,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时,除须提交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有关登记规范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自用、自住商品房进行出租、转让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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