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转让的问题

我是05年2月购买的动迁房,当时还没有交房,也没有小产证,因此我们在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写明是对甲方将来取得的产权的转让,同时也写明等到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即5年后)办理与乙方的产权转让手续。并且注明在甲方取得产权后该房屋抵押给乙方直至可以办理产权转让。05年7月交房后,我付清全部房款并开始居住在该房屋内。今年1月物业通知可以办产证,我就电话通知卖方(其实他也在同一个小区,也是知道可以办理产证要求办理产证。但他以种种理由迟迟未办。根据规定,5年转让是指从产证办出之日起算,他这样不办就等于让我的5年变得遥遥无期。请问, 1、他的这种行为可以算违约么? 2、我可以起诉么? 3、另外合同中约定的抵押合法么?具体操作中可行么?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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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显志 经纪人

    现在是满三年就可以交易的。之前签得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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