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推翻业委会与物业签定的合同
我小区此次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其过程及合同内容引发小区业主很多疑问,详情如下: 1, 对于物业公司要求涨价的提案,业委会并未召开正式的业主大会(仅有二次业主讨论,分二个时间进行,这二次的人数分别为20人,8人,而且其中还有部分业主是在一个物业单位内-即一家人); 2, 未召开业主大会,由物业公司使用“征求意见表”的方式,上门请业主填写,对于未入住的业主,采取电话采访的方式,代填“意见表”,后将“意见表”汇总(征求意见表内容: “是否同意续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同意将物业费恢复到2003年物价局核批的标准--公寓0.8元平米月,别墅1.20元平米月”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 3, 在春节联欢会上,业委会以“春节联欢会即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唱票,当时在会业主不足50人,唱票结果显示:小区总户数784户,实际征求票数644户,同意463票,不同意181票。后通过该决议,与物业签定续聘合同,并实行新的涨价方案; 4, 后有业主质疑此事的真实性,自发的在小区现有住户中统计“不同意涨价”的业主数,统计结果显示:小区已入住344户,不同意涨价244户。 在此,就上述经过,有如下问题请教: 1,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不召开业主会议,也可以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来表决,但如上述的这种操作方式,由物业出面来操作,并在签定合同前后,未召开一次符合标准的“业主大会”,是否合规? 2, 对于填写 “意见表”,很多业主都以为是物业公司在收集意见,因为“意见表”中无任何提示,物业也未口头提示此表格代表业主的投票权,因此,此表格是否应该代表投票权?“意见表”的部分来源是电话采访,这是否也合规? 3, [合同]中: --{委托托管期限}为壹年,自2008年3月5日至2009年3月4日止;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中,物业的综合管理服务费,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洋房(公寓楼)每月每平方0.7元,别墅每月每平方1.10元,2009年4月1日后,洋房(公寓楼)每月每平方0.8元,别墅每月每平方1.20元; --合同期满甲方如未签订新合同和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本合同自然延续。 上述三条是否应该理解为:一年的委托期限结束后,如仍续聘该物业公司,则该合同的内容自然延续(即物业费执行新的价格:洋房(公寓楼)每月每平方0.8元,别墅每月每平方1.20元)?对应此问题,有何解决方案? 4, [合同]由业委会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但其中有很多相关条款,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如小区公共部分收益,根据[物权法],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用途(可充抵业主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或业主大会通过的其他用途),但在[委托合同]中,提出由物业收取,补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该条不合规,是否可以推翻? 5, [委托合同]中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方面的要求,很粗略,没有量化,根本无法恒量物业服务的水平是提高降低,且此章节内容也未经报业主通过,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制定? 6, 对于别墅业主,购房时出资买下别墅前后花园(其中一个,开发商承诺可停车用,今后将不另收取停车费),但现在[合同]中,提出每月将收取20元,描述如下:“私家院地:车辆停泊服务费20元辆月(不含车位租金);”此项是否合规? 7, 就上述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及合同中的问题,有没有办法能推翻合同?应该怎么做? 8, 如不能推翻合同,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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