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我想知道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我们一家四口生活在20平方的房子里,生活很穷迫,政府要拆迁我们的房子,那么我们如何得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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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估价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估价的估价目的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第二十六条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或者拆迁估价的估价结果为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估价。 第二十八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7层以下(含7层)住宅房屋及3层以下(含3层)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评估。即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拆迁区位基准价和相应的修正体系对房屋进行估价。 (一)住宅房屋评估公式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格×(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1+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着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住宅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住宅房屋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1执行。 2.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1执行。 3.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照附表4执行。 4.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按照附表5执行,非单元住宅房屋不予调整。 5.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营业用房评估公式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临街状态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营业用房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营业用房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2执行。 2. 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2执行。 3.单面临街营业用房按照附表6—1进行临街状态修正。 两面临街(含两面以上临街)营业用房先按照附表6—1进行主临街面(区位级别高)临街状态修正。然后再按附表6—2进行次临街面临街状态修正。 4.营业用房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附表7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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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估价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估价的估价目的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第二十六条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不受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或者拆迁估价的估价结果为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批准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估价。 第二十八条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7层以下(含7层)住宅房屋及3层以下(含3层)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的配套仓储用房、旅馆用房采用基准价格修正方法评估。即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拆迁区位基准价和相应的修正体系对房屋进行估价。 (一)住宅房屋评估公式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格×(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1+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着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住宅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住宅房屋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1执行。 2.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1执行。 3.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照附表4执行。 4.单元住宅房屋朝向差异调价系数按照附表5执行,非单元住宅房屋不予调整。 5.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营业用房评估公式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格=区位基准价×(1+综合环境修正系数)×临街状态修正系数×(1+层次差异调价系数)×建筑面积+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营业用房按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所计算的土地出让金 1.区位基准价是经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区位的营业用房市场价格和重置价格等因素测定,由市政府公布并定期调整,用地性质按划拨用地考虑。按照附表2执行。 2. 综合环境修正系数根据被拆迁营业用房的区位和环境条件确定,调整幅度按附表2执行。 3.单面临街营业用房按照附表6—1进行临街状态修正。 两面临街(含两面以上临街)营业用房先按照附表6—1进行主临街面(区位级别高)临街状态修正。然后再按附表6—2进行次临街面临街状态修正。 4.营业用房层次差异调价系数按附表7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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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 拆迁估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拆迁估价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管理办)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土地、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估价管理 第六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市拆迁管理办组织召开的拆迁预备会议上,由拆迁当事人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七条 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估价费用按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由拆迁人支付。 第八条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估价合同的约定完成估价,不得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第九条 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从事拆迁估价的人员应当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证书,并在法定机构登记注册。 第十条 单宗房屋拆迁估价,应有两名以上估价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估价人员从事拆迁估价活动时,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当事人签字认可。 拆迁当事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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