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抵押

甲欠乙20万元,与乙商量一年后还清,并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乙同意乙一年后还清欠款,并与乙订立了抵押合同。甲向乙提出,办理抵押登记费时费钱,就不必办理抵押登记了,如乙不相信他愿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汽车质押给乙。乙同意不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又与甲签订了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乙将甲质押的汽车开回家中院里停放。半年后,乙觉得将车放在院里不方便,就要求甲将车开回。一年还款期满后,甲无力还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甲所抵押的房屋和质押的汽车,优先受偿债权。 问:法院可否满足乙实现抵押权和质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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