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格式合同当发现自己利益受损却过了两年而其它乙方在时效内胜诉自己还能通过法律主张利益吗
本人于07年5月与房开商鉴定购房格式合同,约定07年7月31日前交房,到11月9日才交房,按合同约定房开商须赔付6000多元违约金,自己在接房时向办理手续人员提及违约金的处理,答复是因为政府修路和没有及时验收房屋导致交房延期,而且房屋质量鉴定书验收时间确为9月12日,自己就相信其说法是政府行为导致延期,今年在一次偶然机会听说小区有住户(与自己同期买房)通过法律渠道打赢了违约官司,`修路的理由法院不支持,自己再向房开商主张利益时,房开商说我的主张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只答应协商给予1000元现金和半年物管费(约500元)补偿,请问对于格式合同造成乙方利益受损,其它乙方在时效内主张胜诉,自己作为众多乙方之一,是否还能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利益,是否还能打赢这场稳官司,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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