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商品房时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已经盖有房产交易管理所印章是不是理应认定为房产所已测量认定了呢?
我于2007年4月份订了一幢由单位房产公司自行开发的一处商品房,2007年11月份这幢商品房开始交付使用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了,直至今年2月份售楼处打电话通知我们办理房照,要我们将一些相关文件交至售楼处一起办理房照,但在这时发生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房产又重新到我们小区测量面积,而且有的人家根本就没有测量直接就告诉面积增大了,让其补交房款,我们小区居民都对此事情不解。我们在2007年8月份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上已有房产所的盖章,并在2008年11月份我们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还因面积测量有误,返还了我们一部分房款,到现在又对我们房屋面积没有重新测量的前提下就告诉我们房屋面积扩大了,实在让人不能理解,我想请了解有关方面知识的人帮我们分析一下,这样的做法是正常的还是非正常的,我们所谓扩大的面积钱该不该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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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只要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你就不能成为该房屋的买方,谈不上办理任何其他手续。协议是否有效,要看协议的内容才能判断。协议无须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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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10月跟房地产开发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4年4月11日去房地房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现在我可以退钱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