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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要求确定数额的违约金,并由承租方承担空置损失。请问是否合理?

法律界的各位专家你们好! 本人与房东签订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租赁合同,因为当初房东说家具都很好,所以支付了2个月押金。9月底因个人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继续支付目前的租金(4000元月),此时本人已经支付了9、10两个月的房租。 9月26日,电话给房东,看是否通过协商解决我们的问题。 9月28日,协商,无果,但房东答应尽快寻找其他房客,帮助我们减少损失。 9月30日,我搬出房子,后在促成我们租赁的中介公司,双方达成协议:我将承担下一个租客承租之前房子空置期间的租金,并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元,房子交接达成,双方无异议,合同于下一个租客签订合同日终止,同意房东随时看房。 10月7日,本人被告知房东以4500元月的租金在中介挂牌,而且坚持此价,致使房子无法及时出租。 10月份的房租,两个月的押金都在房东处,按此发展,估计我是一分也拿不回来了。 房东一再强调体谅我的处境,为我减少损失,可目前行事,很不乐观。我已经精疲力竭,年纪小,也没一下子碰到过这么多的不顺,不尽人意,来此碰碰运气,看看有没有法律可以帮到我一点。我的处境已经很不堪了,希望好心的律师能给我一点建议。在此谢谢了!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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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子成 经纪人

    可以给出租方私下解决 ,并承担一些损失,要回要回押金 把租金调成你承租的价格,在你的合约没有结束之前可以按4000支付房主,过了期限可在让房主 要回自己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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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国伟 经纪人

    你们现在的纠纷应按当时的房屋租赁合同执行 如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提前推房,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房,来协商租房事宜 此事你们还是找中介协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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