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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税收管理有关事项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纳税告知书其中一条为:房屋所有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税收核定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这条不知是不是有相关法律依据,作为一个小个体户很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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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超 经纪人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11-10国税发[1998]196号)第五条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及附件第四条第一项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之规定,对出租的房屋虽然应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出租方未按规定主动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责成出租人申报缴纳房产税款。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让其缴纳税款的,应由承租人代扣代缴税款。因此,在税务机关向个体户送达《纳税通知书》,并规定在什么时间内应找到出租方,让其按《纳税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税款,而个体户却不能找到,或者虽然找到了但不能让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应由个体户先行缴纳房产税。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无权要求个体户代缴房产税,而应由出租方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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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杰 经纪人

    确实是有这样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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