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后异地购房贷款未通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买房方违约么?
律师您好!房产新政前,我通过昆山中介和房东签下了昆山一套房子的买卖合同用于父母养老,定金3万,定于本月上旬过户,但由于是上海人,现在异地贷款15万元昆山银行贷不出,我们的合同上并未详细写明如遇银行贷款问题所导致合同不能再履行下去的双方违约责任(包括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也未规定),房东现在以我贷不出款违约为由,不退还我的定金,我想请问下律师受新政影响,买房房属于违约么?这个责任全部是由我承担么?我怎么可以将我的损失减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