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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与延期付款的各自责任

我于2010年7月27日语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当时合同上写我贷款应当在一月内道帐,并约定2011年3月31交房。我办理的贷款于2011年7月才到账,因房屋一直没有验收合格致使开发商到2011年9月28日才通知交房。现在要清算各自违约责任,开发商坚持他的违约责任不是从3月31开始计算而是从我贷款到账时间就是七月计算。请问他们这样计算合理吗有相关的法律说明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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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龙 经纪人

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能给您准确答案,您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全部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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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晓龙 经纪人

    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能给您准确答案,您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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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吉标 经纪人

    银行放款不是谁承诺就能做到的,是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果你提交的资料晚了也有可能导致银行放款推迟,开发商做出承诺什么时候银行放款是无效的,所以他从银行放款之日算起违约责任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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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锋 经纪人

    开发商这样算是合理的.因为你和开发商都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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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存舟 经纪人

    开发商是合理的,同样的性质和二手房,肯定是要收到款项才交楼的,你承诺在交房前要把贷款项给开发商的,而迟迟没收到钱,人家不交楼也是合理的,从七月算起已经是很不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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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赖复光 经纪人

    你好,开发商的这种计算不洽当。应当按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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