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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席宣判和公告期的问题。

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好:我之前在这里问过一个问题,问题如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出资人委托一位管理人经营,管理人以分股份为名义从我这里拿走资金100万元,管理人给我打了一个投资收条,但是我与企业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后来我发现管理人把我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他个人挥霍和买卖股票,而只有一小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我觉得管理人的行为很不妥,所以要求管理人退还我资金。但管理人以这是投资款为名拒不归还。现我已将企业和管理人告上法庭,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是否有权要回我的资金?并且要求对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损失?现在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次,被告要求鉴定投资收条公章真伪。现鉴定结果已出,公证是真的,但是法院打算再次开庭的时候却联系不上被告了,被告不接电话。法院无奈发了传票。我想问,如果到开庭的那一天,被告没有出席,是否可以缺席宣判?是不是有个公告期,公告期多久?如果公告期间被告又跟法院联系并且不服从判决怎么办?法院会再次开庭审理么?如果被告就是想以此故意拖延时间的话有什么对策么?这样看来算上二审被告最长能拖延多长时间?还有我能否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向我赔偿利息、补偿车马费和其它一些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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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家辛 经纪人

这个法律问题,房产这边帮不上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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