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买卖违约

有一问题请教。我09年10月买的动迁房,动迁房有产证(07年8月出的),按新政策现在可以过户,对方不但不让过户,还要违约,收回房子。最多赔当初签约价的20%。现在房子市场价已于当初的签约价超出了20%。  买卖合同中的补充条款甲方违反本条约定,除退还乙方所有房款外,还需按差价(以当时市场售价计算)补偿乙方损失,并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房价的20%作为补偿金。对方认为还需按差价(以当时市场售价计算)补偿乙方损失这一条无法律效应,真的是这样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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