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如何理解?
省物管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必须符合两款情形之一,其中第一款是必须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第二款是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这里没规定多少数量,一个也可以)可以提出成立业主大会要求。我认为上述两款情形应该是针对不同情形的楼盘。已经全部交付使用的楼盘套用第一款情形;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套用第二款情形。而不是像白云区房管局物管科所解释的两款情形二选一都可以,按照他们的解释,就是说你可以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也可以一个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这样的解释不是很荒谬吗?既然一个都可以,为何还要搞个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十九都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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